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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海口11月11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呂瑩玉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一起生活了24年的夫妻,本應該相守一生、白首到老,可最近王全文卻一紙訴狀再次將自己的結髮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今日,海口美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感情未破裂不准離婚。
  王全文稱,他與妻子和趙鳴鳳在1989年初經人介紹認識,於1989年9月登記結婚,分別於1990年、1998年生下兩個兒子。自結婚以來,在24年內,雙方一直矛盾重重,經常吵吵鬧鬧,產生很多問題,感情一直不和,趙鳴鳳一直以來對倆孩子的生活、學習、生病從來不聞不問、不查不理、不關心。她的作風很不正派。特別是春節期間問她,都不理不睬,也不回聲。所以兩人為這些事經常吵鬧。
  王全文認為,長期以來,自己的精神壓力很大,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生活在一起。王全文曾在2005年9月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自己也深知一個家庭的解體後對孩子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無法估量的,所以曾多次向趙鳴鳳提出協議離婚,把產生的影響及矛盾壓在很小的範圍內,可是趙鳴鳳不同意。所以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再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判令次子給王全文撫養,趙鳴鳳每月負擔孩子撫養費人民幣500元;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集資房歸王全文所有,電冰箱、固定電話、彩電歸趙鳴鳳所有。
  趙鳴鳳則辯說,王全文請求離婚沒有事實依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自己不同意離婚。趙鳴鳳與王全文於1989年9月登記結婚,至今有24年之久,夫妻雙方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並生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已經成人,次兒子也已經十多歲,夫妻雙方積累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雙方都已經快滿60歲,可以說是“老夫老妻”。
  同時,趙鳴鳳表示,王全文以其不履行家庭義務、作風不正派,和別人關係曖昧等理由要求離婚,根本沒有任何的事實和證據。趙鳴鳳不願意也不同意離婚,但如果法院要判決離婚,趙鳴鳳請求法院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兒子判決歸誰撫養自己尊重孩子的選擇權利,撫養費由雙方平均分擔。
  經查,王全文與趙鳴鳳於1989年初經人介紹認識自由戀愛,於1989年9月26日,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和好,並育有兩個兒子。趙鳴鳳原在一家工廠工作,1997年辦理下崗手續在家,2001年找到一個看管自行車的工作,王全文從2002年起放假便與趙鳴鳳在一起看管自行車,家庭生活和睦。2005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發生爭吵,王全文以與趙鳴鳳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美蘭法院於2005年12月1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准予離婚。之後,王全文、趙鳴鳳共同生活,撫育孩子,並共同看管自行車,維持家庭生活,大兒子已大學畢業,次子正在中學讀書。現王全文以趙鳴鳳生活作風不正派,對其不理不採,夫妻感情長期不和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在庭審過程中,經調解,王全文表示堅決要求離婚,趙鳴鳳則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法院認為,王全文與趙鳴鳳系經自由戀愛後自主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和好,並生兩個男孩。雙方曾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王全文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在法院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後,王全文與趙鳴鳳雙方繼續共同生活,共同照顧家庭和孩子,夫妻關係有了較大的改善,夫妻感情有了好轉。現雙方夫妻產生矛盾,主要是王全文對趙鳴鳳缺乏信任,懷疑趙鳴鳳生活作風不正,心存疑慮,趙鳴鳳不主動與王全文溝通引起。王全文與趙鳴鳳從結婚至今,共同生活了24年多,孩子也已長大成人,且雙方都在共同努力工作,增加家庭經濟收入,維持家庭生活。在長期的夫妻生活中,夫妻雙方產生摩擦和爭吵在所難免,只要王全文增加對妻子的信任感,趙鳴鳳主動多與丈夫溝通交流,在生活中雙方相互理解信任和包容,以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長為重,其夫妻關係是有可能恢復和好的。
  綜上,王全文與趙鳴鳳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王全文訴請離婚,理由不充分,海口市美蘭法院不予以支持,依法判處不准王全文與趙鳴鳳離婚。(文中均為化名)  (原標題:海口六旬老伯因老伴“作風不正派”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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